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廖金紬
廖才蓉 廖宜盛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廖宜進 被告 洪美齡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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