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佳欣 被告 廖瑞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0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瑞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雖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611號判決諭知被告有罪,處拘役55日,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被告於107年4月27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09號將原判決撤銷,另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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