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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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劉紹翔原名朱紹翔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7月31日上午11點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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