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醫簡補字第1號
原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