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23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上下午__時__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其中新臺幣 元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