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4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4097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宜偕同證人 邱薪郎 、管永
材、 呂美慧葉佳瑞 等證人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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