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9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
被 告 丙○○
第 三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彰交附民移調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5月17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第 三 人 丁○○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元整(不含強制責
任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台中商業銀行花壇分行發票
日96年5月17日面額伍拾萬元,票號HTA0000000號支票乙張
交原告收受,餘參拾捌萬元於96年6月30日給付拾參萬元、
同年7月30日給付拾參萬元、同年8月30日給付拾貳萬元,如
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如被告不為給付,第三人願負責
給付之。
二、第三人同意原告領回本院95年存字第2989號之提存擔保金新
台幣拾伍萬元整。
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向被告承租土地上設置檳榔攤,於租期96
年8月底到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無條件拆除並騰空將土
地交還被告。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