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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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錦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7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2年10月3日期滿。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00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錦鴻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672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又扣案之現金300元為被告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業經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0至1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3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