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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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宣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WDBLUE硬碟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WDBLUE硬碟1個,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7日施行:「查獲之第1項至第3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項規定即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謂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末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之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2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12年9月5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WDBLUE硬碟1個(1TB),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存有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影像及照片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字卷第7至8、26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主機及硬碟儲存檔案擷圖、雲端硬碟資料夾擷圖附卷足考(不公開卷第3至13、74至108、110至111頁),故該等物品均為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罪所經查獲性影像之附著物,自應依修正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規定諭知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5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自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