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一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茂滄南投縣草屯鎮農會│94年7月20日│41,000元│FA0000000││├──┼───┼─────────┼───────┼───────┼───────┼──┤│002│ 陳朝松南投縣名間鄉農會│94年7月30日│150,000元│FA0000000││└──┴───┴─────────┴───────┴───────┴───────┴──┘~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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