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060號)
緣相對人丙○○因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務編號: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0986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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