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97號聲請人 趙惠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若萍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林中順 │合作金庫商業│101年6月20日│20,700元│0000000││││銀行自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