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91號聲請人 王亞民 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華│79ND005457至79ND005600│144│144,000│││台鐘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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