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曜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明湖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1,000元(計算式:51平方公尺×21,000元=1,071,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7,53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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