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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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