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HUONG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0000000000000HUONG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將庭期通知書、送達證書及起訴狀繕本翻譯為越南文字;或聲請公示送達並將公示送達裁定登載於國外版之報紙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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