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劉柏駿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