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
,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
叁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