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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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677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
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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