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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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 薛茹甄
薛茹芳 被上訴人 薛俊安 以上當事人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76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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