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6號聲請人 倪振皓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華信 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鄉○村段1134、1137、1142、1143、1145等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姓名完整版),並查報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通行面積以測量為準),以通行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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