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8號原告 張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銀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記載「新光銀行、台慶房屋」,惟於住所欄記載「桃園市○○區○○路○○○號、 楊雅娟 、 劉美玲 代、 張瑞珍 」,致本院無法確認何人為被告。原告應具體敘明被告究為何人?如為「新光銀行、台慶房屋」等法人,應補正各該法人之正確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個人,應補正各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提出準備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