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7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被   告  施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76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9月25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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