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272號
原   告  沈邦雄
被   告  范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籍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並未陳明兩
造間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
管轄之依據,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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