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李秀麗
即被告
上 訴 人  李俊豊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崑池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33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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