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25號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國 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等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對被告林清國及被告 柯鳳褙 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被告 林宗賢 及被告 林政輝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