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債權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陶明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並釋明其計算方式(尚未屆期、尚未開立發票之稅金不得請求)。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仍未補正為正確請求金額,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