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上更(三)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衡慶 律師
魯寶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1214號,中華民國8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9585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楊貴雄法官李英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信穎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