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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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榮霖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榮霖(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宣告為累犯,檢察官即將於民國111年8月底接續執行此案,然受刑人並無構成累犯之事實,故聲請就此案重新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是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是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是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誤依累犯規定對其加重其刑為由聲明異議,此乃是就該判決實體內容表示不服,而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聲明異議,此核與前開聲明異議之要件未符。而上開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亦難認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從而,受刑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