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38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王貴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違約金,㈡計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止未清償利息新臺幣貳仟貳佰零柒元及海外結匯費新台幣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