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被告 陳韋廷 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 律師( 法扶 )被告 王少餘 選任辯護人 蘇琬婷 律師(法扶)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金瓏、陳韋廷、王少餘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等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等均應自104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柏霖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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