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馥璿 債務人 林沛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⑵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