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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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號被告 羅偉誠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50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羅偉誠(下稱被告)業經本院裁定羈押,請求准予具保,在案件執行前有機會回家孝敬母親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本院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分別裁定自103年10月13日起予以羈押,自104年1月13日、同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並於同年3月20日因另案借提執行後,復於同年
4月8日經本院裁定續行羈押在案。㈡茲因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閱本件相
關卷證,依據被告自白、證人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自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故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業如前述,而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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