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麟惠
被   告  陳細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鎮○○里○○街○○號,此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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