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億達電機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森湖 法定代理人 張錦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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