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5號原告 鄭婷允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被告 藍逸青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複代理人 張聖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18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就B9被告提領之新台幣177,000元部分(本院卷三第193頁),是否列入分配之主張,及應否扣除被告婚前帳戶內已存金額,兩造若有證據補強或聲明,應於111年5月5日前具狀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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