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5號債權人 余遠平 債務人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債務人 張宏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宏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對債務人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