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福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葉福忠於88年1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108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9,16
9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13,700元、預借現金10,0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22,494元、已到期之利息2,275元及違約金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32,494元自10
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