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季豐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上列聲請人與雯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權人名稱為季「豐」瀝青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雯怡企業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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