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65號債權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債務人 邱春芳
古琴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每日百分之0‧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