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 邱俊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門號:0000000000自啟用日起需繼續使用1年,若有違反,需繳納補償款新臺幣5,5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約定條款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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