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泰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 黃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卷宗、107年6月27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詠芳~T25L2X0;┌──────────────────────────────────────────────────────┐│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永華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107年6月3日│542,428元│ND─0三六0七│泰祈││1│限公司 曹子勤 │行│││五四│工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