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權人 王玉芳 債權人 羅昭安 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玉芳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昭安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如債務人就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債權人就其請求給付數額範圍內無請求權利。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