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告 江增峯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 江黃阿花
林美珠 李 張美容 江張 訴升 江景南 江德興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7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本件原告主張承繼自先祖,原存在於原告與被告先祖 黃寶完 間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原告係繼承自何被繼承人,相關繼承過程為何?系爭租約有無其他繼承人?相關事證?
㈡、本件原告主張系爭租約業經終止,係系爭租約出租人於何時對何承租人終止租約?請提出被繼承人 江青火 、 李火旺 、江李盛、 江李連 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異動索引(權利人勿遮蔽)
㈣、就證人 江李福 證述表示意見。
四、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7月31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除本件被告外,是否有其他繼承人共有系爭租約之租賃權?
㈡、本件如宜蘭地政事務所製作之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編號
B、C、D、E、F、G、H、I、J等地上物,係由何人於何時興建?上開地上物興建迄今作何使用?有無供人居住?附圖所示編號B、C、G、H、I、J等地上物之鐵皮屋頂係何時由何人安裝?安裝該等鐵皮屋頂是否經系爭租約之出租人同意?就原告108年7月1日民事陳報狀暨所附空照圖表示意見。
㈢、就證人 江李福證述 表示意見。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