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經具保人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繳納現金二萬元,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漢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大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