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7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曾順雍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6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
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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