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八八七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九十七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三六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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