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名下5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2、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退休金及低收入戶補助。
3、債務人自96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民國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提出適當單據,說明並詳列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須67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或概括金額代之。
6、債務人陳稱無任何收入,每月仍須支出生活費9700元。債務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每月支應其生活費之來源,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如何分擔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