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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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罪,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壹萬叁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所犯侵占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