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46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五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三、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即一人犯數罪,且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不論係數罪併罰或不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減刑,受理聲請之法院應就聲請之全部為減刑之裁定。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4年6月、1年4月確定,且經聲請人以96年聲減字第3526號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除附表編號3、4之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4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間某日起│93年11月9日起至│94年間某日起至95│94年間某日起至95│95年2月22日│││至95年4月18日止│95年4月18日止│年3月間止│年3月間止││├────┼────────┼────────┼────────┼────────┼────────┤│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5年毒偵│南投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少連│彰化地檢95年少連│彰化地檢95年少連││年度及案│字第746號│字第251號│偵字第35號│偵字第35號│偵字第35號││號││││││├────┼────────┼────────┼────────┼────────┼────────┤│最後事實│中高分院95年上易│中高分院95年上訴│彰化地院95年訴字│彰化地院95年訴字│彰化地院95年訴字││審法院、│字第805號,95年│字第1155號,95年│第1330號,95年11│第1330號,95年11│第1330號,95年11││案號及判│8月29日│8月30日│月15日│月15日│月15日│├────┼────────┼────────┼────────┼────────┼────────┤│判決確定│95年8月29日│95年9月21日│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96年2月2日││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8月│└────┴────────┴────────┴────────┴────────┴────────┘

更多裁判書